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。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“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。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,只能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”。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、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,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。 隨著1995年《勞動法》的實施,我國已經消除‘正式工’、‘臨時工’的二元用工體制。勞務派遣的濫用,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體制。《勞動合同法》實施后,出現了新的‘正式員工’、‘被派遣勞動者’二元用工體制。太倉勞務派遣在用工單位中,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,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貢獻,卻成為‘二等’員工群體。現在有一種‘逆向派遣’的怪象,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,要求正式合同工與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工,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。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避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。
國(guo)外(wai)主(zhu)要(yao)以“項(xiang)(xiang)目(mu)(mu)型”派(pai)遣或(huo)外(wai)包為主(zhu),占整(zheng)個勞(lao)務派(pai)遣市場的(de)7成(cheng)以上(shang)。在(zai)(zai)這(zhe)種派(pai)遣和外(wai)包形式中(zhong),崗位因項(xiang)(xiang)目(mu)(mu)的(de)設(she)立而存在(zai)(zai)和結束,項(xiang)(xiang)目(mu)(mu)周期通常(chang)在(zai)(zai)12-15個星期左右,崗位人員(yuan)在(zai)(zai)項(xiang)(xiang)目(mu)(mu)結束后就(jiu)由勞(lao)務公司(si)派(pai)遣到其他公司(si)的(de)項(xiang)(xiang)目(mu)(mu)工作。總(zong)體而言,以崗位而論,存在(zai)(zai)臨時性、專業性、輔(fu)助(zhu)性等特征。
像日本和(he)我(wo)國臺(tai)灣地(di)區,將100多個行業(ye)和(he)崗位(wei)全部列(lie)出(chu)來,只(zhi)有在(zai)范圍內的工種(zhong)才可以使用派(pai)遣(qian)工,除(chu)此之外使用派(pai)遣(qian)工都屬于非法(fa)。清華大(da)學(xue)法(fa)學(xue)院(yuan)教授鄭尚元(yuan)也建議,應該學(xue)習日本等國勞(lao)務派(pai)遣(qian)立法(fa)的做法(fa),在(zai)法(fa)律上把勞(lao)務派(pai)遣(qian)的具(ju)(ju)體崗位(wei)一一列(lie)舉出(chu)來。為此,他提出(chu)兩種(zhong)方案:一是在(zai)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法(fa)中直接列(lie)舉勞(lao)務派(pai)遣(qian)的具(ju)(ju)體崗位(wei);二是授權由國務院(yuan)來規定,在(zai)修(xiu)改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法(fa)實施(shi)條(tiao)例時對(dui)崗位(wei)范圍予以明確。